榆林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榆林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
榆林市为了强化房地产市场的监管,确保市场秩序和权利人权益,依据《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》制定本市场监管办法。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。
市、县区住建部门作为主要监管机构,负责房地产市场的全面监督。其他相关部门如发改、国土、规划、物价等也需按照职责参与监管工作。房地产开发项目需遵循严格的建审程序,包括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、编制项目手册、办理《房地产开发建设条件意见书》等步骤。
土地供应方面,国土部门需保障保障性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用地,优化供应结构。在土地出让时,注重控制价格和套型结构。未达到规定开发投资的项目不得转让土地。项目审批中,发改和规划部门严格审查,要求采用环保技术和符合建筑节能标准。
商品房销售管理方面,对预售许可、价格监管、中介机构行为、交易行为等均有严格规定。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,包括暂停预售、查处偷漏税、约谈定价过高企业等。住建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系统,协同监管。
违规项目和企业行为将被严肃查处,包括未按规定建设、擅自改变规划、违规销售等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日常监管也非常重要,确保其合法经营。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追究责任,严重者将依法处理。
本办法自2011年8月12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16年8月12日止。
扩展资料
《榆林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》经2011年6月22日榆林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,2011年7月12日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榆政办发〔2011〕60号印发。该《办法》共12条,从2011年 8月12日起施行。有效期从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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